修改時間:2025-11-18 瀏覽次數(shù):260次
在毒品犯罪案件審理中,死刑判決的適用需嚴格遵循證據(jù)裁判原則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。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劉麗偉律師團隊代理的李某販賣、運輸毒品及非法持有槍支案,通過精準的辯護策略與對案件細節(jié)的深度挖掘,實現(xiàn)從死刑到死緩的改判,為毒品案件死刑適用的審慎化提供了典型參考。
一、案件背景與一審判決 李某因涉嫌販賣、運輸毒品罪及非法持有槍支罪被提起公訴。一審法院認定李某存在兩筆關鍵販毒事實: 1.販毒事實1:李某與同案犯羅某、劉某合作,向白某販賣甲基苯丙胺 1000 克,羅、劉負責運輸,交易后收取毒資 6 萬元,李某分給羅 2500 元; 此外,2015 年 2 月 9 日李某被抓獲時,從其處查獲手槍 1 支、子彈 20 發(fā)及少量毒品。一審法院以 “販賣、運輸毒品數(shù)量大”“系累犯、毒品再犯” 為由,判處李某死刑立即執(zhí)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決定執(zhí)行死刑。 二、辯護核心策略與關鍵突破 劉麗偉律師團隊在二審中從定罪證據(jù)缺陷“量刑失衡”“程序違法” 三方面展開辯護,核心要點如下: 1.定罪證據(jù)不足,關鍵事實存疑 針對 販毒事實1:同案犯羅某當庭翻供,稱此前供述系誘供;白某口供反復,且對毒資金額供述矛盾。同時,關鍵證人未到案,賓館開房記錄、視頻監(jiān)控等客觀證據(jù)未調取,無法形成完整證據(jù)鏈。 針對 販毒事實2:羅某對毒品交付地點、關鍵證人是否在場等核心細節(jié)翻供;李某辯解與白某的四次通話系 “催討欠款”,而非商議毒品交易,通話記錄無法證實內容;黑色皮包未做指紋鑒定,無法確認系李某交付。 2.量刑過重,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同案犯中存在網(wǎng)絡販毒者(客戶遍及數(shù)省,涉案上百筆),其社會危害性與涉案數(shù)量均遠超李某,但一審未優(yōu)先對罪行更嚴重者適用死刑;且本案屬于 “控制下交付”,毒品未流入社會,實際危害有限。此外,一審將李某從《起訴意見書》《起訴書》中的 “第二被告” 變更為 “第一被告” 未說明依據(jù),程序存在瑕疵。 3.一審程序違法,影響案件公正審理 根據(jù)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干規(guī)定》,可能判處死刑的一審案件應全程錄音錄像,但一審法院未留存庭審錄音錄像,且庭審筆錄與實際庭審情況存在差異,違反法定程序。 三、改判結果與法律依據(jù)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,采納部分辯護意見: 1.雖認定李某販賣、運輸毒品及非法持有槍支罪成立,但綜合考量 “毒品未流入社會”“同案犯量刑平衡”“證據(jù)存在合理懷疑” 等因素,認為一審量刑過重; 2.李某系累犯、毒品再犯,論罪當處死刑,但鑒于案件具體情節(jié),對其判處死刑不必立即執(zhí)行,最終改判 “死刑,緩期二年執(zhí)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”,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。 一審判決 改判判決
2.販毒事實2:李某再次向白販賣甲基苯丙胺 1005.44 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劑 28.10 克,安排羅、白運輸,交易時被當場抓獲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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